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