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可能涉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进行核查与串并。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工作。
保险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举报、调查、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工作。
保险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举报、调查、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