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 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 第二十六条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七条 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 第二十八条 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定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欺诈指标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调查、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