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
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
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
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
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
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
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
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
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