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反欺诈宣传教育;
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
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
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反欺诈宣传教育;
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
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