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第七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