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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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