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