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