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