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