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