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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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