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