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