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