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