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