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