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