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 第十六条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 卫生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在本部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