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