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