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