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