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