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