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规程以及取样、检验设备、产品放行以及留样等要求,确保原材料或者成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 第九十六条 检验人员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匹配,经过与所从事检验检测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等文… 第九十八条 检验方法应当与产品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对检验工作所需的标准品(参考品)、菌种、培养基以及其他辅助用品,企业应当根据其控制特点制定管理文件,确保满足检验要求。 第九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样品管理规程,明确取样方法、取样量、标识、存放条件等要求,确保取样、分发、接收、存放、返回或者报废等过程受控。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追溯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记录、报告或者证书,内容至少包… 第一百零一条 检验设备管理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检验要求对检验环境进行规定、监测和控制,并保留记录。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专业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制定检验结果不合格调查处理规程。任何检验不合格均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保留记录。对检验过程偏差造成的不合格,可以进行复检。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工作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审核和批准要求等,确认产品至少符合下列条件后,经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程,按照规定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