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 第六条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的,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第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者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四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四亿股(份)或… 第十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承销商可以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条件、限售期等因素对网下投资者实行分类配售,对优先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一定倍数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一定数量的证券。 第十三条 网上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先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五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战略投资者的资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二十条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较大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就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比例较大”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高于”“低于”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