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者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