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十九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