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