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