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