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