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