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