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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第十三条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1次,有效期限为90天。 第十四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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