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至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