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