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十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十四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