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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确保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以保证电子报检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电子报检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 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报检软件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使用、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略) 2. 年度审核报告书(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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