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