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使用、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