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报检软件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等技术支持。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电子报检企业端和签证端软件在应用及维护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