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