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第三十三条 “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3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