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