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农业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