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