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1/9,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